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为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4时左右,被告人雷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雷某乙,从垫江县城多弘尚城“三样菜”餐馆出发,经垫江县工业园区、文毕大道行驶至垫江县黄沙乡万胜村安置房,后一人骑车原路返回,行驶至垫江县工业园区联通公司附近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渝******号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雷某甲受伤、两车受损,雷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后被民警现场查获并被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血待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雷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8mg/100ml。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雷某甲无责任。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人员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照片等书证;
2.证人雷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乙醇)[2019]30452号检验报告;
5.查获及抽血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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