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63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8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粤B4****小型普通客车上公路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石湾镇兴业大道皇庭壹号公馆路口与庄善意驾驶的粤S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博罗县交警大队认定,雷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甲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88.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刘秋妍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392581****,地址: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保证人:雷某乙,电话:1371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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