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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冷水滩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1时30分,被告人雷某甲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冷水滩区凤凰路往梧桐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凤凰路凯越酒店前路段时与欧某某驾驶的湘******小车发生碰撞,造成雷某甲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赶赴现场处理事故的公安执勤民警发现雷某甲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47mg/100ml。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欧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7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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