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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雷某甲,绰号“文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路**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桃源县**路路段时,被桃源县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雷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甲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结果为13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雷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新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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