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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醉酒驾驶湘LL****号小型轿车从郴州市南岭大道“乐滋味”饭店开往郴州市五岭大道水果批发市场,行驶至郴州市南岭大道广电中心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35.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货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湘学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035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缉执法视频说明、视频截图、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良聪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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