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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2时许,因被告人雷某甲父亲雷某丙报警称雷某甲殴打自己,嘉禾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吴某某、辅警郑某某、雷某乙处警,在雷某甲家对其依法口头传唤。民警吴某某对雷某甲进行口头警告后,雷某甲仍不配合,并威胁民警。吴某某、雷某乙、郑某某遂对雷某甲强制传唤。雷某甲激烈反抗,抓伤辅警郑某某的手臂。在民警将其拷上手铐带上警车过程中,雷某甲捡起一块砖头试图袭击民警,被民警制服。后民警将雷某甲押上警车,在前往派出所路上,雷某甲一直与雷某丙激烈争吵,并试图殴打雷某丙。雷某乙对其进行控制,雷某甲又激烈反抗,在反抗过程中手铐划伤雷某乙的脸部。

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雷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雷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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