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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4********,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与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在位于宁远县**镇**村**组的自家房屋内,容留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宋某某四人吸食冰毒。经提取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三人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类阳性。 

被告人雷某甲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对宁远县**镇**村**组被告人雷某甲家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检察官助理:冯明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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