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租住桂阳县**街道**小区。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2日晚上、9月7日晚上、9月26日晚上,在其租住的桂阳县**街道**小区**栋**房的卫生间内,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房某某、雷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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