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182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在本市黄埔区信华路161号时光公寓支付费用开了8305房,并提供毒品冰毒,由同案人雷某乙提供自制的矿泉水瓶吸毒工具,容留雷某乙、赵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等人在8305房间吸毒。同日19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雷某甲,当场缴获自制吸毒工具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雷某乙、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毒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储颖超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805****。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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