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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2********,汉族,**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嘉禾县公安局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的雷某甲提请批准逮捕意见,同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中旬至4月初,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雷某己、雷某庚、王某甲、邝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分别在**村**房**村**房子、**煤矿等地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扑克牌玩“铲车”的方式赌博,每盘底注100元以上,赌场从中抽取“水钱”获利,每天抽取非法所得15000元以上,除去赌场的日常开支后,赌场的利润由参股的股东平均分配,该赌场总共开设30天左右,共非法获利30余万元。该赌场由雷某乙负责选择赌场开设地点,雷某丙负责全盘管理赌场的账目与财务;被告人雷某甲与雷某辛为发牌手并负责抽取“水钱”;雷某壬负责管理外围安全并为赌场运送矿泉水和盒饭;其余的股东负责“顶门”(冒充赌客,热场子)。被告人雷某甲在赌场做发牌手期间,每天工资200元,共计非法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邝某甲、雷某辛、雷某乙等11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在他人开设赌场中负责发牌及收取赌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雷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甲在开设赌场中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华

检察官助理:曹华鹃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7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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