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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开设赌场罪)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385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下旬开始,邓某甲、唐某某、侯某某、雷某乙、王某甲(五人均已判刑)与被告人雷某甲先后结伙作为赌场股东,通过赌三公的形式,在本市常平镇漱新村三队荔枝林一工棚、漱新村常马路429号4楼、漱新村松岭蕉场一平房、元江元村三队16号大院内一平房、元江元村一队57号对面平房、横江厦村八队18号平房、横江厦村七队新村三街19号2楼等地点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邓某甲等股东参与赌博顶门头。赌场聘请王某乙(已判刑)负责维护管理赌场,邓某乙(已判刑)负责清点和保管水钱,王某丙(已判刑)负责发牌和抽水,李某甲(已判刑)负责放风并提供资金给赌客参赌,王某丁(已判刑)负责放风,李某乙(已判刑)负责驾车接送赌客到赌场参赌,蔡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清洁工作,上述人员均领取高额固定工资。陈某甲(已判刑)为赌场提供漱新村常马路429号4楼作为该赌场场所,陈某甲通过陈某乙(已判刑)介绍陈某丙、马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的漱新村三队荔枝林一工棚及陈某丙、陈某乙的漱新村松岭蕉场一平房给邓某甲等人开设赌场。2017年12月25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在常平镇漱新村三队荔枝园一工棚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唐某某、雷某乙、王某甲、侯某某、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王某丁以及蔡某某、肖某某、王某戊、黄某某、崔明华、胡某某、王某己等赌场其他人员和参赌人员,还当场查获赌资、赌具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缴获的赌资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邓某甲等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无视国法,伙同邓某甲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广洪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十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两张。

4、移送量刑建议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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