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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组**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雷某甲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号罗某某经营的酒馆内吃饭饮酒,其认为同在酒馆内饮酒的柏某甲(殁年67岁)声音过大影响了其吃饭,便招呼柏某甲,继而二人发生争吵,并先后走出酒馆,雷某甲走出酒馆后,在门口提了一根长宽高约30厘米的木质板凳,柏某甲随后走出酒馆和雷某甲争吵,雷某甲转身走到人行道树子下面,柏某甲跟进继续和雷某甲争吵,雷某甲便用右手抡起板凳打柏某甲头部,柏某甲向前抓扯雷某甲,雷某甲又双手举起板凳从上往下打柏某甲头部,并顺势将柏某甲甩倒在地。当日18时50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柏某甲送往铜梁区中医院救治。2020年5月14日,柏某甲病情危重,患者家属了解病情后申请办理出院,当晚19时50分许,柏某甲在家中死亡。经铜梁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柏某甲符合胆总管结石嵌顿引起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并发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颅脑外伤对其死亡起辅助作用;柏某甲的颅脑损伤属轻伤一级;经重庆市铜梁区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罗某某、赵某乙、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柏某乙、秦某某、雷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毒化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体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7.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虎

检察官助理:汤  俊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散页材料9张、。

3.申请鉴定人出庭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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