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0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在三元乡“王二娃”土黄鳝餐厅就餐过程中,与同桌吃饭的雷某乙发生言语争执,随后双方使用茶杯、盘子等餐具相互投掷。在此过程中,雷某甲投掷的茶杯击中雷某乙邻座罗某甲怀中的被害人罗某乙头部,导致罗某乙头部受伤。2018年12月26日,经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乙左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宏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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