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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赤壁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赤壁市**镇**村村民徐某某因砍了邻居刘某甲家的树被上门理论,在争执过程中被刘某甲打了几巴掌,徐某某遂喊来丈夫肖某某、亲戚雷某乙及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的妹夫马某某等人也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厮打,后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被雷某甲用砖头砸伤左侧鼻梁。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达到轻伤二级。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乙、徐某某、刘某丙、马某某、刘某甲、肖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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