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赤壁市**镇**村村民徐某某因砍了邻居刘某甲家的树被上门理论,在争执过程中被刘某甲打了几巴掌,徐某某遂喊来丈夫肖某某、亲戚雷某乙及被告人雷某甲,刘某甲的妹夫马某某等人也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厮打,后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被雷某甲用砖头砸伤左侧鼻梁。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达到轻伤二级。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乙、徐某某、刘某丙、马某某、刘某甲、肖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诚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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