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社区**区**路**巷**号,现住麻阳县**镇**村。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2010年12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7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阳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麻阳县**镇**路的**寄卖行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雷某甲冲上前去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其哥哥雷某乙等人见状遂拉偏架,雷某甲既而抓住张某某的后颈将张某某猛压至桌面,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头部、身体等部位,导致张某某左侧第6、7肋骨前肋骨折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雷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4万元人民币及医药费,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悔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谭某某、雷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
5. 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3至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张坤鹏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596070;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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