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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花园**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2时左右,雷某甲到邮政银行小圩支行、农商银行小圩支行取款时,因为持有的建设银行卡先后从邮政银行小圩支行,农商银行小圩支行两个银行的人工柜台取不出款,雷某甲不听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因此“发怒”,持棒砸毁小圩邮政银行“柜外清”、小圩农商银行玻璃门等设施。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雷某甲故意毁坏物品总价值10710元。案发后,雷某甲主动赔偿了损坏的财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雷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处警经过、谅解书、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甘某某、雷某乙、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江价认定[202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湘雅二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第4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8.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志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37468****(村辅警陈某某电话);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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