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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38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至22日,每晚19时至20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甲去到博罗县**街道**村**小组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百货店门前,在选购啤酒过程中,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李某某摆放在商店门前冰柜中的青岛啤酒、珠江纯生啤酒等品牌的罐装啤酒放入自己的裤子口袋中盗走,先后盗取啤酒5次,每次盗取2罐,共盗取10罐(每罐价值人民币5元),总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雷某甲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慧娴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929****,保证人雷某乙,联系电话:1392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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