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632号
被告人雷某甲 ,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住咸宁市咸安区**办事处**村私房。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11 月上旬,被告人雷某甲向被害人黄某某谎称自己的同学有宝马二手车便宜出售,为骗取黄某某的信任,雷某甲将在街上拍摄的2017款宝马X1型越野车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某,黄某某信以为真遂同意以9万元价格购买该车。 2018年11月11日向被告人雷某甲微信转账4万元,同时承诺自己之前为被告人雷某甲担保向雷某乙借款的5万元由黄某某本人偿还。此后,黄某某不断催促雷双交车,被告人雷某甲编造各种理由拖延的同时,继续谎称自己的姐姐还有一台宝马5系和一台路虎二手车要便宜出售,三台车合计25万元一次性交车。被害人黄某某认为三台车到手后倒卖可以赚取很大利润,便按照被告人雷某甲的要求,于2018年11月9日至同年12月8日先后多次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其支付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8.62 万元。事后,黄某某在催促被告人雷某甲交车无果情况下方知自己被骗,并于2018年1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雷某甲已陆续归还黄某某购车款6.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虚构事实,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俊英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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