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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全州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桂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被**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初,被告人雷某甲与戴某某、彭某某夫妇认识后,谎称其是桂林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长并快要调到全州县来工作,可以帮他人由协警转为**,骗取戴某某夫妇的信任。2019年8月12日上午,彭某某为了帮其在**县公安局警务大队任某某的儿子转为**,在全州镇**大酒店**房间里拿了3000元钱给被告人雷某甲打点关系,被告人雷某甲用骗取的钱为自己买衣服、吃饭及开房等。

2、2019年1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将收柑桔的老板陈某某等人带至全州县**乡**村委**村唐某某的果园内,并谎称该果园内的柑桔是其以6万元人民币承包的,其可以将果园内的柑桔卖给陈某某,随后被告人雷某甲与陈某某在兴安县**镇“**厂”签订买卖柑桔合同书,骗取陈某某3000元人民币合同定金。当12月2日到约定采果时间时,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不露面,也不接陈某某电话,有意躲避陈某某。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雷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秦某某、唐某某、雷某乙、邓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在**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运广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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