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6********,畲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现住德化县**镇**村****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德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德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雷某甲以可以帮忙购买到优惠价格的房屋为由骗取林某某的信任,以要交房屋订金、购房款、办理房屋手续、房屋涨价需补差价等为幌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9.55万元。
被告人雷某甲于2019年10月8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雷某乙、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9.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雷某甲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 苏 龙 川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甲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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