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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雷某甲,绰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雷某甲向“威子”购买了价值1000元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7月14日13时许,吸毒人员魏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雷某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雷某甲收到赌资后将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丢至赤壁市**大道**公园**超市对面的花坛里,并微信通知魏某某将毒品取走。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主动到赤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人体毛发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雷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琼

检察官助理:马微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检审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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