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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贪污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甘肃省秦安县****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住秦安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院2020年10月16日决定,依法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雷某甲在担任**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自2014年7月以来,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其不符合社会救助对象,却在本人及家属名下设立账户申报社会救助,骗取各类社会救助款,私自在他人名下设立账户申报社会救助,并长期持有,非法占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低保金,侵占村机动地粮食直补。以上共计61373.13元,雷某甲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雷某甲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在本人账号为1505101210********的农商银行一卡通账户领取自然灾害补助2000元、困难生活补助2000元,共领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4000元。在其妻子杨某甲名下账号为1505101210********的农商银行账户,自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领取冬春补4100元,春荒补2000元,临时补500元,救助金200元,共领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6800元。

2.雷某甲于2015年5月私自在其妻姐杨某乙名下办理账号为1505101210********的农商银行一卡通账户,于2018年8月在其嫂柴某某名下办理账号为1505101210********的农商银行一卡通账户并长期持有。后利用其持有的上述存折多次套取困难补、灾害补、冬春补等民政救济资金。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1月通过杨某乙名下账户领取冬春补8500元,困难补1600元,临时补1000元,共领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11100元。通过柴某某名下账户领取冬春补1500元,救助金200元,共领取各类社会救助资金1700元。

3.2013年10月雷某甲因家庭困难被评为4人三类低保,通过其名下农商银行账号领取低保金。2014年3月担任村委会副主任后一直领取低保金。2015年4月兴国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各类民政对象进行清理整顿时,发现雷某甲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雷某甲便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表册,以变更户主为由将其户下低保调整到其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侄子雷某乙(柴某某之子)名下,并调整为5人一类低保,通过其妻杨某甲名下账号为1505101210********的农商银行账户领取低保金。2016年6月雷某甲将雷某乙名下低保变更为5人三类低保,继续通过杨某甲账户领取低保金。2017年7月又将雷某乙名下低保变更为6人三类低保,通过杨某甲账户领取低保金。同月,雷某甲自己提供了雷某乙低保申请、雷某乙户口本复印件及杨某甲存折复印件等材料,完善了雷某乙一户的低保档案。2018年7月又将领取低保的账号变更为其办理并持有的柴某某名下账号为62306500015********农商银行卡(系柴某某名下农商银行1505101210********账户的附属卡)领取低保金。2019年6月雷某乙名下低保取消。自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雷某甲通过杨某甲名下账户共领取低保金及低保附属资金31198.4元,自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通过柴某某名下账户领取低保金及低保附属资金5994.6元。以上雷某甲冒用雷某乙名义通过杨某甲、柴某某账户共领取低保金及低保附属资金37193元。

4.2019年初,雷某甲将违规报在杨某甲名下的13.5亩村机动地变更到柴某某名下,通过其持有的柴某某名下银行卡领取当年粮食直补资金580.13元。

另查明,雷某甲已主动退还了全部涉案款61373.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雷某甲供述于辩解,证人毛某某等人证言,书证社会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金统计表,低保、临时救助等民政救助资金下拨通知等相关文件、户籍证明、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村干部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身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救助管理、粮食直补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社会救助金及粮食直补资金61373.13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在被中共秦安县纪委秦安县监委立案调查后,经书面通知到案接受调查、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社会救助金及粮食直补资金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其犯贪污罪、愿意接受处罚,已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此外,被告人雷某甲已主动向秦安县监察委员会退还了全部涉案款61373.13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告人雷某甲犯贪污罪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忠        

检察官助理:逯  湃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依法被本院取保候审

2.卷宗十三册1031页,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户名杨某甲、账号1505101210********、卡号

62306510015********秦安县农商银行银行卡1张,户

名柴某某、账号1505101210********卡号、

62306500015********秦安县农商银行银行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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