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雷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2********,壮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村**排**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至2019年4月25日间,被告人雷某甲在其代销店内接受本村及周边村民“六合彩”下注后报给上家获利。经统计,被告人雷某甲受注“六合彩”合计355期、金额为33万余元,从中获利2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时扣押的4本教案本(簿)、码单、银行卡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雷某乙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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