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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男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17号

被告人雷某男,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2********,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4年1月27日被抓获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3月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男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农历10月份一天夜里10点半钟左右,被告人雷某男无故非法强行跳入卞某家中,对其进行骚扰,造成卞某长期不敢回家居住,严重妨碍了她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

同日夜,被告人雷某男又无故非法强行跳入秦某某家中,严重骚扰了她人生活,妨碍了她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给其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013年4月24日夜,被告人雷某男又非法强行跳入居民郑某某家中,引起郑家人不满,继而两家发生撕打,造成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她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男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卞某、秦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男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三次故意非法强行侵入,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丽娜

检察员: 邓  鑫

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共106页及补查材料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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