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4〕30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号。2013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3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4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5日中午12时某某,被告人雷某某窜至我市**镇**大道**号厂房停车场内,使用T型自制撬锁工具欲盗窃被害人官某兵的1辆三田韩本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未果,遂又窜至附近楼梯处欲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1辆荣越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过程中,被巡逻人员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盗窃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审讯录像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