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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雷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6********,畬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街道**坪**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雷某到福安市**街道**号“新太阳网吧”,将被害人林某甲放在网吧73号机子桌上充电的苹果5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给福安市城北街道富春路20-8号的“增辉专营店”的王某某。

2、2017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雷某到福安市**街道**路**号“火旺火锅”店门口,将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台江5515U的心艺牌电动车盗走,并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福安城北街道荷塘坪90号的摩托车修理店。后林某乙在该修理店内发现该车并将车取回。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828元。

3、2018年9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雷某到福安市**街道**路**号永辉超市旁的“乐派网吧”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后将车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福安市城北街道福新路20-8号“永恒摩配”店铺的兰某某,该车现已追回归还陈某某。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被盗电动车、手机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雷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领条等书证;

3.证人兰某某、王某某、雷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林某乙、林某甲陈述;

5.被告人雷某供述;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1月24日

附: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156页,检察卷壹册3页。

3__、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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