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山市**涂层材料有限公司内贸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2019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7日、12月24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3日、12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任中山市**涂层材料有限公司内贸部业务员期间,利用跟进销售回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卜某顺等12名客户交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862855元。
2019年5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中山市**涂层材料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舒韵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
3、光盘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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