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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雷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莘县**镇**村**号,务农。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4月10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至7月31日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于2019年7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雷某等人分别出资出技术成立滑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聘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财务、刘某某(另案处理)为人事、张某(另案处理)为售后、郭某(另案处理)为发货人员。***公司招聘培训多名负责销售的业务员,制作“话术”教授业务员如何与客户交流推销所谓的金融一体机,实为植入汇集多家网络银行及网贷平台端口APP的平板电脑(进价395元)。推销过程中,业务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称有免费办理信用卡、贷款的口子,吸引有意向的客户通过微信添加业务员为好友,在客户办卡或贷款不能成功时,业务员便开始虚构***公司与银行有合作有内部通道,公司销售的金融一体机具有给客户办理高额信用卡、贷款,屏蔽黑户,为白户包装身份等功能,诱骗被害人购买标价为3880元的金融一体机,诱骗成功后,被害人向业务员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交纳定金(定金280元、480元不等,个别有3400元、3600元、3680元、3880元、4080元不等全款),***公司通过德邦、申通等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方式向被害人邮寄平板电脑,被害人签收付款(部分被害人到货后拒绝签收,***公司也不再返还定金),物流公司代收尾款转至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预留账户,以此方式实施诈骗。***公司设一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六部、七部、八部、九部、十部、济源分部、郑州分部等十二个分部,一部为总部,其余各分部都有各自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分部业务员收取定金后转给本部负责人或财务(个别分部直接转给一部财务),再转给一部财务账号,由一部统一进货发货,收取尾款后,再向各分部以每台2400元至3000元不等提成。各分部分别设立销售组,组长在自己销售的同时负责教授组员技术、监督组员上班,组员每销售一台给予组长一定提成。  

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公司更名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其人员组成与经营模式均没有变化。2017年7月至8月,孙某某(另案处理)、孙某甲(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将**科技公司更名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并将公司搬迁,经营模式仍没有变化。2017年8月后,孙某某(另案处理)、孙某甲(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以***软件工作室名义销售卡卡通软件。经查,该四个公司销售的金融一体机或软件并无其宣称的帮客户办理大额信用卡或贷款、屏蔽黑户、身份包装等功能。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雷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滑县成立滑县***、**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经营公司销售平板电脑。被告人雷某在公司取名为“李某”,负责提供技术,制作销售话术并教授员工,不提供入股资金,在公司分红占比为百分之二十。经统计,公司经营期间销售平板电脑共计3339台,成交2979台。其中,收到德邦物流转款2944笔合计10587410元,会计微信收款3295笔280元、24笔480元、15笔3600元、30笔3680元、4笔3880元、1笔4080元,合计1118120元。按照每台成本395元,2979台成本合计为1176705元。综上,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0528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平板电脑的实物照片;2.被告人雷某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及劳动教养决定书、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平板电脑进价表,微信号注册信息、转账交易记录、财付通及物流数据,孙某某工行账号交易记录,分红转账记录,金额认定情况说明等;3.证人孙某某、张某、李某甲、常某、睢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4.被害人章某某、李某乙、刘某丁、章某、何某某、刘某甲、马某、胡某某、刘某、邓某某、余某、张某某、赖某、曹某某、陆某某、李某丙、肖某某、仓某某、冯某陈述;5.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6.关于“孙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涉及的17个微信号专项审计报告,孙某某银行卡收款审计报告;7.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指挥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长美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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