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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诈骗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雷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作单位常宁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镇**路**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哺乳期),因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于2020年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人办理企业职业养老保险、有偿借款用于资金过桥、让他人投资购买棚户区购房指标和投资小型水库出险加固改造工程项目为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贺某甲、尹某某等37人的钱财,总计金额4071998元,在审查起诉之前返还部分被害人部分金额共计695493元,被害人实际受损金额为3376505元。犯罪嫌疑人雷某甲将诈骗来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9日至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雷某甲以帮他人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周某甲、詹某某、李某乙、贺某甲、尹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易某甲、袁某某、李某丙、黄某甲、廖某某、彭某甲、雷某乙等14人共计1146000元。根据湘人社发[2017]10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3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全省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人员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补缴。经常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综合信息股查询,上述14名被害人均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事后,被告人雷某甲向被害人贺某甲支付了2000元介绍费,返还了被害人黄某甲部分资金8000元、雷某乙33000元。

2.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雷某甲伪造了一份其与湖南德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谭某甲签订的《关于常宁市2019年小型水库出险加固工程合作投资分润协议》,高利息诱使他人投资该工程项目骗取了被害人吴某甲、左某甲、易某乙、唐某某、刘某丁等5人金额共计620000元。事后,归还了被害人吴某甲10000元、左某甲3000元、易某乙40000元。

3.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雷某甲以高利息借钱用于资金过桥为由,骗取了龙某文、陈某乙、廖某某、龙某乙、贺某乙、陈某甲、欧某某、易某乙、易某丙、唐某某、周某乙、刘某己、彭某乙、吴某乙、刘某庚等15人金额共计1775998元。经被害人不断催讨,被告人雷某甲归还了部分被害人资金,其归还了被害人龙某甲50000元、陈某乙55000元、廖某某6400元、龙某乙11000元、贺某乙52000元、欧某某2000元、唐某某297493元、周某乙5000元、彭某乙55600元。

4.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雷某甲编造其名下有数套该单位的棚改房指标,使用微信向被害人发送棚改房相关视频宣传,并亲自带领部分被害人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查看,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其购买投资,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左某乙、刘某戊、谭某乙、段某某、黄某乙、詹某某、朱某乙等7人金额共计530000元。事后被害人雷某甲返还了被害人谭某乙60000元、詹某某50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害人易某甲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雷某甲口头传唤到案进行询问,但未采取强制措施。次日,民警电话口头传唤被告人雷某甲到常宁市公安局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诈骗案一览表、到案经过、借条、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岗证、常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和《情况说明》、被告人雷某甲伪造的《关于常宁市2019年小型水库出险加固工程项目合作投资分润协议》、被害人周某甲、龙某乙的自述报告、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常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综合信息股查询结果、湘人社函[2018]317号文件和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甲、滕某某、刘某甲、朱某甲、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刘某乙、易某甲、李某丙、刘某丙、贺某乙、左某乙、易某丙、陈某甲、贺某甲、尹某某、彭某甲、段某某、刘某戊、吴某甲、黄某乙、吴某乙、刘某己、刘某庚、彭某乙、左某甲、詹某某、李某乙、陈某乙、易某乙、谭某乙、朱某乙、黄某甲、唐某某、刘某丁、欧某某、廖某某、袁某某、雷某乙、龙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鹏程

检察官助理:刘晓玲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换押证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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