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湖北省赤壁市**单元**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赤壁市**镇**村**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2019年3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2019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雷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同案人吕某某(另案处理)是吸食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成瘾的吸毒人员和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人员,仍向其大量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1月,被告人雷某某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诊所购入袋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箱(每箱1000小包,每小包10ml,含磷酸可待因4.5mg)和瓶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箱(共100瓶),并在云南省昆明市全部贩卖给同案人吕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二、2018年6月,被告人雷某某又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诊所购入袋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00小包(每小包10ml,含磷酸可待因4.5mg),通过快递的方式全部贩卖给同案人吕某某(收货地址为浙江省安吉县),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300元。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湖北省赤壁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 晓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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