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雷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32,土家族,高中文化,韵达快递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寻衅滋事,2013年1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3年8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5年2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吸毒,2017年2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某办事处“***小区”侧面马路边向田某贩卖了价值1100元钱的毒品冰毒。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雷某身上查获11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共计1100元人民币;从田庆右侧裤子口袋里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重为0.375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检验,被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控制下交付审批表、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封存笔录、毒品拆封、称量取样及封存笔录与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拆封笔录;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具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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