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雷树和,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街**快餐店**,1981年4月8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原赤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87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06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8 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8 年9月19日因盗窃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树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5 月11 日12时2 0分至12 时50分, 被告人雷树和在红山区**馆接待大楼门前,用一石头将停放在此处的一汽车主驾驶门玻璃砸碎,将车内一灰色皮男士公文包盗走,包内有一灰色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3100元、加拿大币120加元(折合人民币609.264元),四张面值1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一蓝牙无线耳机,一副墨镜,及受害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 经鉴定, 被盗物品: 灰色巴宝莉牌男士公文包价值人民币6600元、钱包价值人民币3230 元、小鸟牌蓝牙耳机价值人民币1520元、雷朋牌太阳镜价值人民币1216元, 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0275.264元。被损坏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1400元。
2 、2020年6 月5日凌晨, 被告人雷树和窜至红山区**小区**门对过马路上,用石头把停放在马路边上的九辆汽车车门玻璃砸碎,将车内两幅耳钉、一副太阳镜、一支得力牌翻页笔、一个闪迪牌U盘、一个金色内存32G的U 盘、现金人民币1000元、一罐空气净化剂、一个金士顿牌U 盘、一根三头数据线、一个裴乐健身包(洗漱用品)、一个瑜伽垫、五件健身服装、等物品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合计:4812.1元,被损坏的九辆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合计5648元。
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合计:25087.364元,被损坏的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合计7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树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合计25087.364元,被损坏的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合计70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宏然
检察官助理:贾文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雷树和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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