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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桂梅运输毒品案)_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铁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雷桂梅,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人雷桂梅2016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桂梅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桂梅于2019年1月31日9时35分许,将10.66克甲基苯丙胺、3.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4.46克海洛因,采取捆扎在其大腿内侧,以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进入邵阳火车站,准备乘坐G6490次列车前往怀化时,在第四候车室门口被民警抓获,查获毒品均已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桂梅的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桂梅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采取隐蔽方式携带18.52克毒品进入邵阳火车站,准备乘坐火车将毒品从邵阳运输至怀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陈罡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雷桂梅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证据材料4张,案卷刻录盘1张)。

3.被告人雷桂梅病历资料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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