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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毅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雷毅,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民族学院******单元**。2018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毅涉嫌盗窃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雷毅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购物中心天桥附近,扒窃被害人刘婷一部紫蓝色OPPO手机(型号:A7X,内存128G,核价1120元)。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雷毅在贵阳市南明区购物中心往中央商务区的天桥附近,扒窃被害人陈学春一部白色仿苹果手机(未核价)。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雷毅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购物中心往中央商务区的天桥附近,扒窃被害人周琴的一部玫瑰金苹果手机(型号:7PLUS,内存128G,核价1078元)。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4.2020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雷毅在贵阳市南明区购物中心往中央商务区的天桥附近,扒窃被害人黄麟媛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型号:8,内存:64GB,未核价)。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5.2020年4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雷毅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购物中心附近,扒窃将被害人汪莹莹的一部银色小米手机(型号:6X,核价585元)。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6.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雷毅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购物中心HM店附近,扒窃被害人林凤竹的一部白色红米手机(型号:Note8pro,内存:256G,核价1259元)。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截图;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婷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8月17日 

附:一、被告人雷毅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贰册 

2、量刑建议书份 

3、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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