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永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雷永峰驾驶陕KB****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陕K****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重庆合川区三汇镇卸货后空车返回陕西省途中,14时许,当车行至华蓥市石溪线156KM+700M弯道处(小地名:观音溪镇观音寺),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川RB6****电动自行车对向行驶,被告人雷永峰采取制动措施时,车尾向左侧滑,挂车左侧与电动车相撞,致黄某某坠入水沟内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造成死亡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雷永峰停车查看后逃逸。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16811201800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雷永峰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永峰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永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丝丝
附:
1.被告人雷永峰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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