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503号
被告人雷永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区**新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金水,男,1998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区**路**面馆对面民房*楼(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永强、张金水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9日3时许,周某某(已判刑)等人与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南昌市**开发区**财大附近吃夜宵时发生口角并打架,随后,周某某与李某某通过电话约定在南昌市**区**镇**路口斗殴,李某某纠集夏某甲(已判刑)、夏某乙(已判刑)、邹某某(已判刑)、谭某某(已判刑)、张金水、雷永强等多人,由夏某甲驾驶一辆金杯车到达**路口,周某某纠集邓某某(已判刑)等多人到达**路口,后邓某某从自己车后尾箱拿了一根棒球棍给周某某,周某某拿砍刀和一根棒球棍上前打李某某等人,夏某甲开车撞向周某某,被周某某躲开,雷永强、张金水伙同伙同李某某、谭某某等人用鱼叉等工具追打周某某,周某某被打伤,周某某、邓某某的汽车被夏某甲用汽车撞、鱼叉打砸等方式毁坏。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南昌市新建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汽车损失价格为1063元,邓某某汽车损失价格为3728元。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雷永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张金水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永强、张金水及同案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永强、张金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水、雷永强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形式责任,被告人雷永强、张金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永强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金水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金水、雷永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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