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徐涛,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井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波,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街**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栋**单元**楼**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井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涛、雷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雷波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徐涛来到井研县城区,采取以专用工具将面包车车门打开,进入面包车内将主驾驶座位下电瓶取走的方式进行盗窃,先后在井研县研城镇万汇城小区旁街道路边盗窃汽车电瓶7个和一包渔具、一套捕鱼器、42公斤商品鸡蛋;在通往井研县党校巷道入口处盗窃汽车电瓶1个;在井研县研城镇凤楼楼巷11-2号门市外街道边盗窃汽车电瓶1个;在井研县研城镇旭光苑小区往213国道方向拐角处盗窃一辆面包车电瓶1个;在井研县望峨大桥乐盛源车业售后服务中心院坝盗窃汽车电瓶1个;在井研县研城镇轻工机械厂旁街道路边盗窃汽车电瓶2个;当日,雷波、徐涛驾驶川******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到成都市将盗得的汽车电瓶变卖后予以分赃。
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涛驾车来到仁寿县文宫镇,采取以专用工具将面包车车门打开,进入面包车内将主驾驶座位下电瓶取走的方式进行盗窃,先后在仁寿县文宫镇文华南街323号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共6个;在仁寿县文宫镇文华南街169号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汽车电瓶1个;在仁寿县文宫镇文华南街17号“美源日化”化妆品店门外对面街道边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汽车电瓶1个后被民警发现,徐涛遂弃车逃离现场。
经井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井研县研城镇被盗十三块蓄电池及一根九成新“行营Ⅹ11(休闲版)”碳素纤维材质钓鱼竿、重42公斤商品鸡蛋共计价值3081元;仁寿县文宫镇张某某被盗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共6个、刘某某被盗汽车电瓶1个、杨某某被盗汽车电瓶1个共计价值1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涛、雷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涛、雷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涛、雷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雷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明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涛、雷波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装材料肆页,光盘拾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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