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雷波,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19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雷波在三台县潼川镇东方时代广场四楼影城网咖内,采取拆卸电脑主机的方式,盗走四台电脑主机里的英特尔CPU(型号:I5-7400)四颗、金邦内存条(型号:8GDDR42400)八根、索泰/七彩虹显卡(型号1050TI4GD5)四片。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476.80元。
被告人雷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雷波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朋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雷波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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