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六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雷洪生,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73********,畲族,文盲,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洪生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雷洪生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雷洪生与雷某某、兰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前往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山场打猎。被告人雷洪生与兰某某、雷某某分别乘坐两辆摩托车前往**山场,由雷洪生使用猎枪在山场的树林中射杀4只野生动物。22时许,雷某某、兰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4只动物死体及空包弹、铅弹、钢珠等。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该4只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二、被告人雷洪生非法制造枪支
被告人雷洪生以射钉枪为枪托,钢管作枪管,空包弹、钢珠为动力改装枪支,同时在射钉枪上打孔安装螺丝加固改装枪支。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雷洪生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蕉城区**镇**村后洋山头查扣被告人雷洪生自制的枪支一把。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通过击发空包弹发射钢珠,应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枪支、空包弹、铅弹、钢珠等物证;
2.蕉城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赃物处理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兰某某、雷某某、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雷洪生供述和辩解;
5.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洪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洪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和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1把,并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4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雷洪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洪生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非法制造枪支的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白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雷洪生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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