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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海华贩卖毒品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雷海华,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某某镇,在湖北省孝感市无固定住所。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海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雷海华多次贩卖毒品麻果给吸毒人员文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人,其中: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雷海华在孝感市**路**旅馆附近,以33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文某某贩卖毒品麻果5颗,后吸毒人员王某某、文某某、陈某某将该毒品麻果吸食。

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雷海华在孝感市**路**旅馆附近,以19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文某某贩卖毒品麻果3颗。

2020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雷海华在孝感市**路**旅馆附近,以2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麻果2颗,后黄某某将该毒品麻果吸食。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雷海华在孝感市**路**旅馆,以1199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甲贩卖毒品麻果16颗,后陈某甲和他人将该毒品麻果吸食。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雷海华在孝感市**路**旅馆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再次向吸毒人员陈某甲贩卖毒品麻果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雷海华身上及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疑似毒品麻果133.53克、疑似毒品冰毒12.77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除净重8.41克的白色晶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外,其他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毒品交易视频截图 、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扣押、称重、取样笔录附称量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黄某某、文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海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人体尿样提取笔录、电子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海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海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雷海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海华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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