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888号
被告人雷涛,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在江苏省海门市**镇**幢**室,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何某乙),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9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在江苏省海门市**镇**幢**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涛、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雷涛、何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2013年10月,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股权公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先后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号**大厦**层等地。2013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雷涛担任**资产公司副总裁,2014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何某某先后担任**资产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未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发送传单、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等书面合同,承诺10%-15%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经审计,被告人雷涛涉及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3亿余元,截止案发未兑付金额为1.5亿余元;被告人何某某涉及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亿余元,截止案发未兑付金额为4200余万元。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雷涛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证实**资产公司、**股权公司的登记情况及股权结构等。
2.集资参与人沈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提供的合伙协议书等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证实被告人雷涛、何某某在**资产公司担任副总裁、团队经理及业务员期间,以发送传单、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相关的合伙协议,并承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回报,集资参与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理财产品,后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未能兑付的事实和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上海碧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65个投资中心银行对账单、20名业务员银行对账单、“已签约产品统计表”“浦东**资产”明细表、**股权公司、**资产公司银行对账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聘请书、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雷涛、何某某涉及吸收公众资金的金额及非法获利情况。
4.同案关系人贾某某、宋某某、商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赵某某、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雷涛、何某某在**资产公司的地位、作用以及**资产公司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雷涛、何某某到案的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雷涛、何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雷涛、何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涛、何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涛、何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涛、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卉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雷涛、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三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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