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40号
被告人雷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栋**;2018年6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雷涛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号**栋**号电梯口被民警抓获。民警随即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2.91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3.49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涛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涛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合计16.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涛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光明
检察官助理 唐宁浩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涛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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