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雷渠邻,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9********,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路**段**号,家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华轩,四川星源律师所律师。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达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雷渠邻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12月10日被告人雷渠邻因其过生日一事与朱某某(本案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雷渠邻心生不满。1990年1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雷渠邻与林某甲、邓某某三人在大竹县川剧团舞厅跳舞出来,往大竹县县政府方向步行回家。当被告人雷渠邻一行走到现万客隆超市楼下(原百货公司)时遇到朱某某、杨某某二人,被告人雷渠邻便上前喊住朱某某,二人因被告人雷渠邻过生日一事发生争吵打斗,被告人雷渠邻在打斗过程中从后面抱住朱某某,并持刀捅向右大腿后侧两刀、左大腿后外侧两刀,致朱某某倒地。杨某某、邓某某见状将朱某某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救治,1990年2月6日3时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朱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1990年8月25日,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奎屯市太白旅社旁赵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雷渠邻,1990年8月31日押解至成都市803招待所时,被告人雷渠邻趁机捅开手铐逃跑。2019年8月1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泰化学附近将被告人雷渠邻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竹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大竹县人民医院出具关于朱某某死亡经过、朱某某受伤后的照片、被告人雷渠邻户口迁移证明、脱逃说明、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文证审查意见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杨某某、刘某某、林某乙、邓某某、温某某、唐某某、雷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渠邻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渠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渠邻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渠邻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审讯、辨认视频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