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漂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雷漂平路过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时,萌生了盗窃该校电脑中央处理器的想法,于是从该校后面工地进入校园,来到实训楼607教室,趁机躲在教室角落里。当日22时许,被告人雷漂平发现无人后,利用教室内的镊子将47个电脑中央处理器盗走。经鉴定,该47个电脑中央处理器价值人民币34460元。
被告人雷漂平于2020年1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电脑中央处理器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帽子、衣服、鞋子、眼镜;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购买被盗窃的CPU的凭证、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财产清单、办案说明(6份)、违法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入所体检表;
3.证人证言: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雷漂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漂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漂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4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漂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漂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漂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漂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刘春荣
附:1.被告人雷漂平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帽子2个、衣服2件、鞋子
1双、眼镜1副;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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