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园**院**。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桥市**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座**室。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网市**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院**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座**室。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桥市**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曾某某、董某某、张某甲、雷某丙、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曾某某、董某某、张某甲、雷某丙、石某某等人在本市洪山区南李路军威苑小区18栋旁,因被告人雷某甲与其前女友何某某之间的情感纠纷,对被害人沈某某(系何某某现男友)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沈某某腰3左横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曾某某、董某某、张某甲、雷某丙、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沈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就诊病历、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何某某、周某某、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材料;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曾某某、董某某、张某甲、雷某丙、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曾某某、董某某、张某甲、雷某丙、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曾某某、董某某、张某甲、雷某丙、石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乙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曾某某、董某某、张某甲、雷某丙、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园**院**,联系电话:1532743****;被告人雷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监利县桥市**村**号,联系电话:1736403****;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座**室,联系电话:1734334****;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院**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9385****;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座**室,联系电话:1992493****。被告人雷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监利县桥市**村**号,联系电话:1733903****;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监利县**乡**村,联系电话:1857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量刑建议书》8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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