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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琨、兰家炜等组织卖淫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雷琨,绰号“嫂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东路**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路**号院**门**号)。被告人雷琨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家炜,绰号“姐夫”,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4********,畲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市**北路**号。被告人兰家炜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定东,绰号“阿东”,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号。被告人陈定东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琨、兰家炜、陈定东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雷琨、兰家炜、陈定东经共同商议后,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宋某某、陆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柳州东路1号咖居精选酒店内登记数个房间作为卖淫场所,招募卖淫女冯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通过统一规定卖淫价格、统一安排卖淫场所、统一收取嫖资、统一提供避孕套、统一分配非法获利等手段组织卖淫,三被告人按约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雷琨主要负责卖淫团伙的整体管理工作;被告人兰家炜负责招募卖淫女及其他管理工作;被告人陈定东负责与营销人员进行对接、招揽嫖客及其他管理工作。

2020年5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在上述酒店内抓获11名卖淫女、3名嫖娼人员及魏某某等人。经查证,该团队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80万余元。

被告人雷琨于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兰家炜于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陈定东于2020年8月28日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琨、兰家炜、陈定东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琨、兰家炜、陈定东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琨、兰家炜、陈定东共同实施组织卖淫行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全建

                                检察官助理  汪小琳2020 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琨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兰家炜、陈定东被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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