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雷琳,绰号“憨皮”,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琳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雷琳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周某某(2003年12月16日出生)。2018年4月5日,两人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晚被告人雷琳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自己家中卧室,被告人雷琳将自己衣裤褪下后,强行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事后威胁被害人周某某不准告诉家人。次日,周某某回到家后,不吃不喝,经其母询问后才哭诉此事。
案发之后,周某某家属向办案民警主动递交被害人周某某在案发当晚所穿内裤。2018年5月3日,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周某某内裤上检出一未知男性个体基因型。2020年2月20日,办案民警提取了被告人雷琳的血样,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比对,与周某某内裤上基因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琳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鉴定书;6.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琳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艺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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