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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琼、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雷琼,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里**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琼、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雷琼以人民币30-45元每公斤的包税价格,从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处承揽56卡板的化妆品、洗护用品、保健品等货物,再以人民币26-30元每公斤的包税价格转包给同案人刘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同案人卢某某、林某甲(另案处理)将上述货物以伪报品名方式从香港走私入境,2019年4月12日被黄埔老港海关、新港海关分别查获。

被告人曹某某以人民币63元每公斤的包税价格,承揽同案人林某乙、陈某甲夫妇(另案处理)的6卡板进口化妆品等货物,再以人民币38元每公斤的通关价格转包给被告人雷琼走私入境。

经清点及计核,被告人雷琼承榄的56卡板货物,能准确清点出19卡板有余,共计化妆品、洗护用品、保健品等76073件,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424296.6元。被告人曹某某承揽的6卡板货物,能准确清点出5卡板有余,共计化妆品等26696件,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46296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护肤品、猫粮、报关单、舱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乙、唐某某、李某某、阳某某、姚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琼、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琼、曹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智颖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雷琼、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8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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