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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科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雷科,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雷科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号被害人梁某某家门前,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趁其父母熟睡之机,盗走其母亲王某某的黑色背包及现金1000余元,后将包丢弃在门前。

2.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雷科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号被害人余某某的家门前,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趁无人之机,盗走床垫下的现金1800余元。

3.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雷科又来到被害人梁某某家门前,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趁其父母熟睡之机,盗走其母亲王某某的黑色背包及现金10余元,后将包丢弃在门前。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雷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简易手电筒两只等物证;

2. 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书证;

3. 被害人梁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雷科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辨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雷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雷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雷科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24

附:

1.被告人雷科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4页。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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