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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耀普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雷耀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201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耀普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害人薛某某带人向被告人雷耀普追债,双方因还债问题发生打斗。2020年8月13日16时许,雷耀普在本市海珠区上冲东约二十一巷10号门口碰见薛某某时,因认为薛某某当日在微信挑衅其,为发泄情绪遂持水果刀沿街追砍薛某某,致薛某某倒地及腿部等处被刺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雷耀普逃离现场后报警并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何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耀普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耀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耀普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耀普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耀普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耀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耀普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雷耀普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1册2卷,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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